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

聖經神學之意義

  目的在闡明聖經在其歷史方面的教義與倫理的發展。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是歐勒爾。

   『聖經神學』這個名稱,似乎是起於十七世紀中,目的是要與『經院學派的神學』相對立。乃是要以聖經作為神學的基礎,完全與那根據哲學的觀念和宗教的傳統所建立的神學有別。       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此後,『聖經神學』的意義又有所不同了。本來,聖經神學乃是根據聖經或基於聖經所系統化的教義神學。近代對於聖經神學的意義,乃是指在聖經的教訓中作歷 史性的神學研究。這種聖經神學的原則比較客觀,因為目的乃是要從聖經中發現神學,如此就不必決斷神學的權威是從何而來,也不必依據某種宗教的傳統。這種研 究神學的方法是任何一宗派的學者都能從事的,無論是東正教的,或天主教的;寬大派的或保守派的;都能從聖經中發現神學教訓;雖然這些學者有不同的派別,遵 守不同的教規;都能同心從一本聖經中研究神學。對於一個純正的基督徒,因為他承認聖經是上帝的啟示,更能對他信仰有極大的助益;如同海靈頓 (Harrington1973)所說:『聖經神學乃是我們要從聖經中尋找生命——即永遠的生命。』             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我們如果用『神學』這個名詞來討論聖經的內容,似乎不太正確。假使『神學』是專門有系統地討論上帝的教義,那麼全部聖經對於這方面內容甚是有限。然而, 通常我們用到這個字的時候,有更廣泛的意義,凡是關於上帝的本性或上帝的行事的經文,都可以被稱為『神學』。當我們討論『聖經神學』的時候,乃是指這個廣 泛的意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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