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

後結構主義

    愈來愈多人認為,結構主義本身只能討論一段經文如何溝通意義,而非它所溝通的是什麼,或為何這麼作。由於它缺乏明確的方法,使人不得不重新評估其價值。最初的嘗試之一,是將後結構主義和現象主義結合起來,主要的倡導人為李庫爾。 這個運動的影響力非常之大,彼德生(N. R. Petersen)在「聖經研究中的文學批判」一文的結論中,製造了「現象式結構學」一詞,而我則稱之為「新文學批判」。

   
德威勒(Detweiler 1978)、彼德生(1978),和麥乃特(E. VMcKnight 1978)同時嘗試將從前這幾個互相對立的學科結合起來。他們對於兩項困難都有正確的認識

1)傳統批判研究的純歷史性方法,忽略了故事中詩意的功能;

2)結構主義純粹非歷史性的方法,未能注意詮釋者和經文的距離。

釋經的問題既與外 在的關聯性相關(處理經文和相似經文的關係),也與內在的方法相關(處理經文本身)。在這樣作的時候,這三位元學者都拒絕結構主義對語言的看法,即視它為 一個封閉的符號系統,不注重其意識的意義。既然語言是直接的語意系統,而表層的意義決定了深層結構的資訊,那麼,現象學所定義的意識之「用意」,就非常重 要。惟有藉著思考(或稱之為「加括弧」)表層或意識之意義,才能理解它 背後的事實。

   
現象學是處理人的存在和對世界之理解的問題,這角度與詩意的層面被放在一起(Jacobsen)。透過李庫爾的「第二種純真」(seeond naivete) 角度(就是「後批判性」的態度,容許人進入作品美學的想像世界中),以經文為經文而產生的互動,便成為可能。聖經的作者與原初的讀者被加上括弧,詮釋者只 談「暗示的作者」與「暗示的讀者」。此外,新文學批判法對經文本身的注重,導致對心理化的拒絕,就是試圖將經文背後的心思區分出來。經文可以代表自己說 話,作者和讀者則無法確知。我們只擁有經文,而作者只是透過「敘事者」--就是故事背後的講述者,以及資料的提供,容人對自己稍微一瞥。他是經文中可見的成分。

   
另外還有一個結果,就是「多重價值」或「多重意義」。既然在解釋時,讀者的角度很重要,當我們用現代各種不同的世界觀來檢驗經文的框架時,自然便會產生多重價值。韋提格(Susan Witting)寫了一篇提綱契領的文章「一種理論--多重意義」(A Theory of Multiple Meanings),根據佛洛德(Freud)的心理分析、容格(Jung)的原型說和嚴謹的結構主義來解釋浪子。她主張,現今的狀況(即:不同的人讀一 段經文,會產生各式各樣的意義)要求用一種理論來解釋這個現象。接著,她建議用符號的方法來看讀者與經文,並說,這可以顯出:終 極的重要性不單只由經文語言的交互作用而來,亦是由一種「次系統」(Second-order system)而來。這個系統包括一種「未陳明」的重要性,使詮釋者不得不去完成它。讀者是在表層結構本身的拘束下,完成經文的意義,他們的思想或信仰系 統則決定了那未陳明的被指示之物(經文的意義),而非那指示物(經文本身)。所採用的分析系統「產生」了(或重塑了)經文與詮釋者的交互作用,結果便出現多重意義不是由經文決定的意義,而是由它與各種不同信心團體對話而產生的意義。

   
繼韋提格之後,克勞生又寫了一篇「多重意義故事的變化模型」(Metamodel for Polyvalent Narration)。他仿照德里達,運用尼采的「遊戲」概念,主張經文中的「自由遊戲」排除了任何確定或終極式的意義解讀。由於所有符號系統都源於遊戲,所有的解釋都是荒謬(ludic)而非模仿(mlmetic), 亦即:是敞開式,而非代表式。按照這種看法,身為符號系統的經文成了一個圓形劇場,容許人在裏面玩各樣的把戲,每一個詮釋團體可以按照自己所定的規則,自 由在場上「遊戲」。在一段經文中,不同的「把戲」可以造出不同的意義來。克勞生將這個理論應用到經文的兩方面:情節和隱喻,而主張「情節顯明,故事就像遊 戲一樣」,而隱喻就成了寓意,所以其本身便具多重意思。所有文學都可按不同層次來讀,要看「所意識到的理解者」(perceived perceiver)(讀者)和其觀點為何。既然所有的語言都是隱喻,而隱喻「的核心裏,意義是死的」,因此,語言的特色便是「從缺」(字面意義和解釋的 約束都從缺)。所以,多重意義必然會產生,因為是理解者為那空無而自主的隱喻提供了內容。

   
舉例來說,對約翰福音第三章的資訊,韋提格和克勞生會認為,每個人必會根據自己的信仰體系來作解釋。不但如此,每個人的解釋,從這些不同的觀點來看, 都是有效的「真理」。這種看法有一些優點。比方,加爾文派和亞米念派對「上帝愛世人」的解釋,常相當不同,尤其是與其他約翰經文參照來看時(如約六 37-40,十五l-6)。有些加爾文派強調第六章37-40節,並強調上帝在救恩中預定的主權;世人成為被揀選者。而亞米念派則強調第一章479節和十五章l-6節,注重個人在信心抉擇中的責任。每個「世人」都有責任回應上帝的愛。此處的辯論為:是否雙方同樣都是對的,還是各種不同系統(在這個例子中為加爾文派和亞米念派)若延伸對話,可以幫助詮釋者將各個系統「加上括弧」,而讓經文為自己說話。我認為後者才正確。

   
在 結構主義與後結構主義的影響之下,我們更遠離了客體(經文),而趨向主體(讀者)。巴特斯說:「就制度而言,作者算是死了:他的公民身分、他的傳記式成分 都消失了;這些既已被棄置,就再無權操縱他的作品,不再是那可敬畏的源頭,不再負責其文學歷史、教訓,和公眾反應的建造與更新。」

要點在於經文的自 主性。現代的文學批判者認為,經文的實體是獨立的,在一寫下之後就與作者分開,因此它不受原作者或讀者所局限。讀者(或理解者、詮釋者)在解釋任務中的正 確地位,引入了一種認知性和本體性的層面,使讀者更遠離原初作者的歷史情境。經文與讀者之間所建立的這種解釋迴圈,會將讀者不斷產生的解釋包括在其中。事 實上,經文的自主性要求讀者進入它的共通世界,來完成它的意義。這種理解者(讀者)與所理解之物(經文)間的交互作用,使經文向無盡的可能解釋敞開。

   
我們又來到了問題的中心,你(讀者)不認識我(作者)。書中的經文並不真正反映出我的個性。這是很明顯的;但問題乃是:它是否足夠反映出我對意義的可能想法。身為讀者的你是否瞭解我反對多重意義,或這段經文是否真能脫離我的觀點而獨立?

但是,這是否意味,我在這些段落中要溝通的意思,沒有任何傳達的辦法?我想不致如此。這其中又包含兩個問題:我們能否明白某人所寫之檔的意思?以及,知道原初的意義是否重要?這兩個問題都需要考慮。

   
大半後結構主義者,視文字為「藝術」(art)而非「工作產品」(work),因為藝術在成形之後有自己的生命,而工作產品只是「展示」(displayed)而已。過去的作者、讀者,與觀察者的關係已經改變,巴特斯稱之為「認識的改變」。在這方面,他提出了七項建議:

1)文字只可經歷,彷佛一種活動,是永不停止之工。

2)就文體分類而言,文字具吊詭性,甚至是意思正好顛倒;它橫跨所有層級的區別,因此是敞開式的。

3)文字的範疇為指示物的範疇,它有無數可能的意義;既然如此,文字便絕對是象徵式的,完全不封閉。

4)多重意義的可能性無法減少,而其中心為差異性 與文字相互關聯性(intertextuality);亦即,一段文字,就多重意義而言,其本身之內便包含了其他文字。

5)文字不像藝術品,它與「創造者的簽名」--就是作者的意圖--沒有關係;如果作者回到其中,也像是一名「客人」,在解釋的任務中不是必要的角色。

6)只要讀者與文字藉「一個單一的 指示過程」連系在一起,即,讀者受邀來合作,用該段文字造出新的作品,這時,寫作與閱讀的距離就除去了。

7)文字和讀者共同合作,透過「語言關係的透明性」製造愉悅之美感;詮釋者在閱讀的那一刻,就使它成為自己的作品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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