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

確定經文

    在我們可以開始認真解經之前,首先必須確定經文。舊約和新約都有許多抄本,有時讀法相當不同。有兩種方法可以幫助我們確定原初的讀法為何:

第一,經文批判(text criticism),就是比較各種讀法,並決定哪一種可能是其他讀法的基礎。

第二,要決定某些字或片語是跟著前文,或是屬於後文(在研讀舊約時十分常見)。

    古代沒有標點符號,字與字之間也沒有間隔。再者,希伯來文不用母音。許多時候,一個字母可以是前一個字的字尾,也可能是下一個字的字頭。有時,「在 愛裏」之類的片語,可能屬於前一個子句,也可能屬於下一個子句。

   
經文批判有其必要,因為每個譯本對某些經文的翻譯都不一樣。例如,馬可福音的結尾,英皇欽定本(KJV)譯文較長,但是近代的譯本,如標準修訂版 (RSV),新美國標準聖經(NASB)和新國際本(NIV) 都較短。要判斷何者為正確的讀法,經常十分困難。我們必須記住,在猶太教和初期教會中,直到很晚才有專業的文士出現。在新約時期,抄寫經文者都是業餘人 士,所以會犯的錯誤可想而知。他們會增刪字、改換讀法、將困難的文法變為容易。再加上目視的錯誤、前後倒轉的字母,和刻意更改以加上重要的神學觀點,或協 調表面的衝突等。事實上,現代校對者能發現、糾正的各種錯誤,古代聖經的校訂版中都會出現。

   
此外,經文批判乃是一種無法準確的科學。在一九四七年之前,舊約研究列出三大主要的經文傳統:馬索拉經文(Masoretic TextMT)由馬索拉學者制定,他們是主後第六世紀到第九世紀的猶太學者,將母音加入,使口傳的傳統法典化;七十士譯本 (SeptuagintLXX)是主前第三至第一世紀的希臘文舊約譯本;撒瑪利亞五經(Samaritan PentateuchSP)是示劍的撒瑪利亞教派正式的聖經版本。至於他爾根(Targums,亞蘭文的意譯本)、別西大 (Peshitta,敘利亞譯本),和武加大(Vulgate,耶柔米的拉丁譯本),則被視為次要,可反映出以上主要的傳統之一。昆蘭(Qumran)譯本最初發現時,大家以為可以增強七十士譯本的重要性,因為昆蘭的材料中有幾處「LXX讀法」的字樣。所以,在證據的修訂方面沒有什麼改變。但是最近對傳統看法的挑戰,卻使經文「類型」(type)的問題不得不重新提出來討論。

   
托夫(Emanuel Tov198045-671982a11-27) 證實昆蘭經卷與七十士譯本之間的關係,不像從前所以為的那樣具說服力,因為差異處相當多,甚至超過相似處,而昆蘭經卷與七十士譯本都有相同之處,又有經文 類型的差異。托夫認為這些所代表的,不是經文的類型,只是經文本身而已;每一段經文都必須單獨研判其外證,不能透過某種外在標準來作評估。不過,他承認: 「大體而言,馬索拉經文的讀法比其他來源更值得尊重。」

    此 外,托夫也同意,昆蘭經卷在許多地方的確支持七十士譯本。所以他甚至說:「在評估讀法時,並沒有相關的外在考量可以運用」,「在評估逆轉的差異時,內在的 標準是惟一可靠的標準」;但這種看法太過分了。他證明了經文類型三分法只是一種假設,這一點可算相當成功;可是他卻無法指出外在標準全然不可靠。所以,我 們只需要承認這類結論是假說,就足夠了。

   
一般認為,新約的經文批判比較穩定,因為抄本很多(超過五千),而且有不少學者出版了許多相關作品,如上個世紀末的魏斯科(Westcott)與霍特 (Hort),和較近代的阿蘭德(Aland)和麥子格(Metzger)。抄本也分為經文類別(tex families)或類型,分類的根據為變動的方式,可是更常依據地理位置:亞歷山大、該撒利亞,和拜占庭。不過,雖然比較穩定,但魏斯科和霍特所提出的 折衷取捨法卻受到挑戰,以致其結論不得不作調整。

第一,倡導「多數經文」之人(諸如PickeringHodges)主張,大多數經文都符合伊拉斯姆 (Erasmus)所譯「公認經文」(Textus ReceptusTR)背後的版本[即欽定本(AV)譯文所根據的譯本],而經文類別法忽略了許多教父所用的TR讀法。雖然這個挑戰應予重視,我卻同意卡森(Carson1979)和費依(Fee1978)的看法,即:折衷法的理由更充分。

第二,許多學者同意,經文批判的整個方法已經過時,需要檢 修,而經文類型的證據尤其可疑。今天許多人承認,其中大部分的決定都只是假說,十分主觀。我們在使用證據時,必須十分謹慎,多方考慮。

   
舊約與新約的經文批判決定方式有許多類似之處。所以,我只介紹一套標準,而用的例子則取自兩約。主要必須記得一件事:任何一種標準都不能證明某種讀法。所有的差異都需要經過一切標準來衡量,最可能的讀法,就是最能配合所有標準的那一種。

    1
.外在的標準:

外在的標準是與檔 本身相關的規定。這些規定可以衡量各種不同讀法的分佈狀況,判斷經文所屬抄本的價值,並偵測出經文傳遞習慣中的「偏見」(傾向)。許多人像托夫一樣,認為 這種標準的價值不太大,因為這類判斷只具次要性,依附於各種抄本日期與地理位置的決定。 當然,這一點頗有道理,因為無論任何一本抄本,在變動上,模式的差異都相當大。可是,以研究抄本為主的人士卻聲稱,個別讀法的品質,基本上的確可以「分 級」,只要承認這類決定會含有主觀的成分。當我們要研究某段經文原初究竟可能是怎樣的,最好採用以下的步驟。

a.決定經文來源大致的日期:

    新 約比較容易做到,可是對舊約也有價值。例如,他爾根的舊約「聖卷」部分日期較晚,而七十士譯本本身需要先作經文批判,然後才能與其他譯本比較。符特萬與托 夫定出這個規定的主要例外:馬索拉經文是舊約主要譯本中最晚的,可是同時,它又是最可靠的,亦即,它包含了最古老的傳統。

    昆 蘭現存最古老的抄本,許多都經過大量的修改,主要是因為該團體有特殊的神學傾向;而其中有一些則非常準確。換言之,愈早的抄本愈可靠(兩約皆然)。新約抄 本的日期是很準確的科學,有些抄本的日期相當接近第一世紀。例如,波德莫蒲草卷二有約翰福音十四至二十一章的一部分,日期大約為主後二百年,很接近福音書 寫作的時間。前面已經提過,愈早的抄本不見得一定比古老的抄本更優秀;不過,它們十分有用。

b.    決定不同讀法背後抄本的時間與地域之分佈:

    如果某種讀?出現在初期教會幾個重要地點的主要抄本中,它就很可能是原作。當然,這必須與第一個標準配合。例如,馬可福音的長結尾(十六9-20),在亞歷山大讀法(西乃抄本、梵諦岡抄本)、古拉丁文波便西斯抄本(code Bobiensisit)、幾種亞米念(Armenian)抄本、及俄利根(Origen)和優西比烏(Eusebius)的經文中,都從缺。所以,大多數學者懷疑它的真實性(即它可能不屬馬可福音原著的一部分)。

c.決定每種讀法背後抄本的系譜學關係:

 正 如前面所提,這是所有標準中力量最弱的,因為它是根據經文類型的理論而來。在理論上,出現於幾種類別的讀法,比只出現在一種類別的要強。在舊約研究中,符 特萬主張馬索拉經文應當具最重的分量,若要反對某種馬索拉經文的讀法,需要非常謹慎。托夫卻站在另一個極端, 他主張沒有一種版本地位在其他版本之上。大體而言,中間立場最為可取。我們應當承認抄本證據的分量,但是不要以它為惟一的決定因素。倘若馬索拉經文本身包 含了變動的可能理由(例如神學的偏好,或將「困難」的讀法平順化),我們就應該採用七十士譯本或撒瑪利亞五經。有時候相當容易下結論;例如,約翰福音七章53節至八章 12節所記行姦淫時被捉的婦人,所有重要的古新約版本都沒有這故事,惟獨貝撒抄本(Codex Bezae)和後期的來源(如拜占庭經文)將它收錄在內。以上三項標準強力支持刪除這個故事。

c.注意抄本相對的品質:

    這 方面又免不了有主觀的成分。可是,若只是強調「相對的品質」,這個標準仍然有某些價值。我們要留意經文或經文類別中分歧的程度,也就是說,看那一些包含較 短的讀法、較少的神學添加,與較少的一般性錯誤。前面已經提到,大家認為馬索拉經文比其他要好。在新約中,最好的則是梵諦岡抄本。當然,這點並不能作定 論,我們不至於像克蘭(Klein)或符特萬那樣極端:除非逼不得已,否則必定支持馬索拉經文。可是,如果所有標準都不相上下,而某個讀法有馬索拉經文或B在其背後,它的分量就顯得重多了。

2.內在的標準:

內 在的標準是有關經文結構和內在清晰度的規定。當然,這些也不免受主觀影響,要看讀者對經文的瞭解為何,以及認為其中「一定」在談什麼事。可是,誠如海斯和 賀樂戴所說:「這些規定雖然複雜,卻是一般常識,因為它們主要是嘗試將寫作與抄寫的過程翻轉過來看」。如果我們知道變動的類型有哪些,就可以建立標準,來 進行偵測。

    a
.愈難的讀法愈有可能為原著:

可 想而知,後來的文士比較可能潤飾難處,而不會加上困難。當然,這一點本身無法成立,因為經文出現錯誤的情況有很多種,而將困難的經文「潤飾」,只是其中的 一種。然而,倘若我們知道文士可能將經文的形式或名詞寫錯的方式,這個規定就有幫助。事實上,許多人以這個規定為經文批判最重要的衡量準則。例如,後期的 文士注意到腓立比書三章16節的笨拙用字 (直譯為:「只是要得著我們已經得到的,讓我們照樣前行」),而加上「照同樣的原則、想同樣的事」,來潤飾這句跳動式的片語。這一節中,較笨拙的讀法一定較可能為原著;後來的文士不可能刪掉本節的後半,而造成這樣笨拙的讀法。


    b
.較短的讀法較受重視:

 經 文的添加比減少更常見。所以,如果其他方面都不相上下,較短的經文就可能是正確的。文士或會澄清主題,或會解釋困難的辭彙。他們常將經文互相協調,以避免 表面的衝突。最常見的增添,就是某位文士作了旁注,而下一位文士以為他是不小心漏抄了,於是把那段再抄進本文。例如,貝撒抄本的使徒行傳比其他抄本長十分 之一;其中幾乎全是添加的材料,並非原著所有。當然,若是重複字母的脫漏 ,就應當 選較長的段落,而這項規定也並非絕對。然而,它還是很有價值的指標,幫助學生看出哪些較可能為原著。

 C.最配合作者文體及上下文的讀法,較可能為原著。

這通常稱為本質 的可能性(前二者為抄寫的可能性)。托夫認為,這是最貼切的標準。不過它也有問題,因此費依稱它為「所有標準中最主觀的一項」。一位作者的「文體」很難確 認,因為學者經常使用的統計(如以一個字出現的次數,作為作者會選擇的指標),很少用於像聖經這樣短的作品中。作者的喜好也不那麼容易掌握。所以,對於文 體是否合適作經文批判的標準,學者的評估並不一致。上下文比較有價值,不過很少有幾種讀法可以靠這方面來定奪。文士常改變某種讀法,使它更能配合他們對上 下文的看法。

   
此外,這種標準常與「較困難的讀法」之標準衝突,因為上下文常會成為後來文士所作修改的指標。托夫所舉的每一個例子(如賽四十五 l-2;申三十一 1,三十二 8;撒上十七 8;拿一 9;參 1981289-92),較困難的規定都偏向一種讀法,而上下文則偏向另一種讀法。不過,正如費依所提,本質的可能性仍稍具價值,因為它可以刪除一、兩種可能性,並強化另一些標準。

   
就馬可福音的長結尾而言,除了外在的證據之外,這個標準也強烈反對它屬於馬可福音的原著。正如麥子格所指出,第十六章9-20節的字彙和文 體,太不像第二卷福音書。何況,從上下文來看也不像,因為它的斷裂太笨拙,第8和第9節的主詞改變,而第9-10節只提到馬利 亞,完全忽略另外兩位婦女。簡言之,可能後來有位編輯將復活顯現與初期教會生活的傳統加進去,作為馬可福音的結尾,這樣比以第8節作結束較好。

   
總而言之,我們必須用以上所提出的種種標準,來檢視各種可能性。愈符合這些標準的讀法,愈可能是原著。新約學者會採用「那索-阿蘭德」(NestleAland)經文,運用大量的結構法來深入探究外在與內在的標準。非專業人員可以使用UBS經 文,仔細研讀麥子格所提供的解釋,然後運用以上的資訊,來衡量麥子格或其他注釋家的說法,不一定要全盤接受。當然,牧師們很忙,沒有太多時間來作經文的確 認,不過也必須知道有哪些問題,並且在有限的時間之內,盡可能選用較準確的經文。我鼓勵要傳講資訊的人聽從李斐德的警告(不過我們在聖經研究上必須作更深 入的互動):

   
除 非會眾所用的聖經與傳道人所用的,在讀法上有所不同,或是其上有注腳,說明有另一種讀法,最好不要去提那些不確定的事。如果似乎有必要談,我鼓勵傳道人每 一次都要聲明,這並不影響原著的真確性,而且如果某一種大家喜愛的讀法必須放棄掉,因為另一種讀法佐證較強,傳道人也要說明,沒有一項教義會失去支柱。有 時我們會聽人說,經文的差異對教義毫無影響,這並不正確。但我們可以說,聖經中若有任何教義聲明受到經文異動的影響,必定還有其他的段落可以作為它的支 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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