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4月16日 星期三

聖經文體(1) — 律法體裁

通常是指聖經的首五卷書。律法體裁出現在出二十至四十章、利未記全書、民五至六、十五、十八至十九、二十八至三十、三十四至三十五、申命記大部分內容。
有兩類律法體裁:第一種是明文法律(apodictic law),是直接的命令,常以你不可這樣的字眼開首,如十誡(出二十:3 - 17)﹔或用不可”(利十八:7 - 24)第二種是決疑法律(casuistic law),屬於個案法,通常在特殊情況下才引進該律法,如利二十:9 - 1820 - 21。這些律法跟我們基督徒還有關係嗎?下列準則可供大家參考:
·        舊約的律法是耶和華跟以色列人立的約(convenant):這不是人與人之間的立約,而是上帝主動的和人立約。這是有條件的約,只要以色列人遵守約文,上帝就會賜福給他們﹔若他們違背律法,上帝就會降禍與他們。摩西五經大約列出600條這樣的律例和誡命。
·        舊約的律法不是耶和華跟我們立的約:除非這些約文在新約被更新,我們應該先假設它們對我們沒有約束力。(羅六:1415)
·        舊約一些約文在新約裡肯定的沒有被更新:如以色列的民事律(civil laws)和宗教的禮儀律(ritual laws)。當耶穌說:…天地廢去較比律法的一點一畫落空還容易。”(路十六:16 - 17)並不是說律法對我們也有約束力﹔他指的是如果人們不趕緊進入上帝的國,他們還要活在律法之下,而這律法的條文一點都沒有改變。
·        舊約一些約文在新約裡已被更新:這是指一些道德律(etnical laws)(太二十二:37 - 40,太五:21 - 48)
·        舊約律法雖然不是上帝給我們的命令,但它們仍然是上帝的話語,只是聽眾不同罷了。
·        只有那些在新約裡已被更新的舊約律法,才配得上稱為基督的律法”(加六:2),如十誡、申六:5、利十九:18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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